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七章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