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八章经 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财政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应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九)会员福利事业;(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