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五)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 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十)按规定交纳会费;(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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