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 本会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

本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四)增补或更换理事;(五)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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