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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