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英文名称: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CH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和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

(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技术、适宜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工作

(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优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著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卫生服务有益经验

(九)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组织编写、出版社区卫生服务学术期刊、教材、图书、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十)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卫生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传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1.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3.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4.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五)在本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六)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为本会的事业发展自愿捐赠;(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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