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章程一、总 则第一条 福建省美术家协会(简称福建省美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美术家自愿结合的最权威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福建省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分别受其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按照美术规律开展工作
二、任务第四条 协会对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通过组织各项活动,繁荣美术创作,广出人才、多出精品,促进福建省美术事业发展
第六条 协会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提倡、鼓励进行探索和创新,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扶持和培养青年作者,发展和壮大美术队伍,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
第七条 协会加强与各设区市美协及各画种研究会、学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协助、指导其做好各项美术活动
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理论评论,为福建省美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努力办好内部会刊及网站,及时反映全省的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相关活动情况,反映本会及各所属团体会员工作情况,扩大信息交流
第八条 协会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及其各艺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美术活动,加强与全国各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美术组织和美术家的联系,扩大学术交流,发展友好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九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协会设立美术各门类艺术专业委员会
协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探索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规律
根据国家政策,促进美术产业的发展
三、会员第十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福建美术家,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福建美协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入会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协会日常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 会员参加福建省美协活动,有维护福建省美协权益的义务;(3) 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4)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5) 会员须按时交纳会费,执行省美协决议,有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6) 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或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1) 省内各设区市美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省内主要高校美术院(系)、主要美术机构视同本会团体会员
(2) 各合法的全省性行业美术协会、学会等学术团体,赞成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协会审议批准
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名誉职务本会设“名誉”职务若干人,经协会推荐由主席团聘任
四、组织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1) 审议工作报告;(2)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3)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4) 决定本届工作的方针任务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1)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组成
团体理事的工作 变动后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负责人做为更替或增补人选报协会批准;(2)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3)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个人常务理事和团体会员当然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常务理事除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有带头为福建省美术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的增替补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并经主席团同意
常务理事会职权:(1) 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第十九条 正、副主席卸任时由应届主席团聘请为顾问,顾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协会人民团体的性质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法人代表,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正、副秘书长由省文联任命,在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美协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五、经费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2) 会员会费;(3) 社会捐助;(4) 其他合法收入
六、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章程修改权属于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美协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