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术家协会组织章程北 京 美 术 家 协 会 章 程一 、总 则第一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美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首都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北京美协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是BAA.第二条 北京美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团结、组织北京美术家,致力于发展和繁荣首都美术事业,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美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坚持美术创作、会务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开展好会务工作
二、任 务第四条 北京美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北京美协积极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的需要
第六条 北京美协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注重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新生力量,在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对优秀的美术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肯定和表彰第八条 北京美协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团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九条 推进北京美协与国际美术团体的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美术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努力为世界美术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三 、会 员第十条 北京美协实行会员制
第十一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首都各界人士及驻京部队的美术工作者,赞成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北京美术家协会发展会员审定委员会批准,即可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参加北京美协或中国美协举办的美术展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三次以上;2、本人多年从事美术教育获高级职称者、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美术鉴定、美术考古、艺术设计有显著成绩的;3、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及美术翻译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出版专辑专著;4,在基层美术组织中担任主要领导工作5年以上,组织工作出色,所在美术组织成绩突出者;5,热心美术事业,能为美术界、协会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北京美协章程、执行北京美协决议、积极完成北京美协交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会员在北京美协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北京美协活动及对北京美协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维护协会的声誉,会员如违犯北京美协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经主席团或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 、组 织第十四条北京美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北京美协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决定北京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北京美协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推选出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文联任命),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
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理事都应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按照理事条例参与协会工作
第十六条 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的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七条 北京美协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
名誉主席、顾问由理事会聘任
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五 、 其 他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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