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苏州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协会章程苏州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的中文名称为:苏州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SICIA

第二条苏州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苏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由苏州地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制版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作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促进苏州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五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州市经贸委)和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产品评测和登记,咨询服务,中介成果转让,组织交流、合作、培训,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

包括:(一)广泛收集行业信息,进行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二)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政府授权下,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三)发挥协会的优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会员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四)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组织行业内各种层次的进修和培训;(五)以协会为窗口,积极组织协会会员参与国内、国际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六)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信息,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七)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刊物;(八)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维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苏州地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制版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并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表决权;(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协会交托的各项工作,向协会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会员章程,或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动员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经贸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三)听取、审查和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和工作计划;(四)批准吸收或取消会员;(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活动;(六)决定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提交的议案或报告,即时把形成的决议通报全体会员;(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消;(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补选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可以根据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工作;(三)负责筹备召开每年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四)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和理事如果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必须事先提出缺席申请,并经秘书处同意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经贸委审查同意并经过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协会办公经费支出,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差旅费支出,协会聘请专家、学者的讲课支出以及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经贸委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经贸委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协会接受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集成电路专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苏州市经贸委审查同意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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