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协会章程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IOTECH FERMENT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BF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现代生物发酵产业的生产企业、相关装备环保及原辅材料等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会员的支持下,努力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反映产业情况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践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部门加强产业管理,开展产业协调,全心全意为产业服务,促进产业生产经营、科研和新产品开发及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推动产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生物发酵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提出行业发展计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于制定与修订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商,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及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对发酵行业企业的全面情况进行调查和整理;了解收集国外同行业产品的技术经济情况、市场动向和发展趋势;研究行业发展动向
(五)推动全行业多种形式的联合、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推动部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七)组织推广应用与发酵工业相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包装,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原材料综合利用率,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发展清洁生产
(八)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等方面沟通信息、提供咨询;协调行业国内外技术交流、出国考察、邀请和接待国外来访、与国际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参加国际会议、国内外展销等
(九)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沟通行业情况,开展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培训,促进人材交流;组织有关国内外座谈、研讨、技术评价等会议,编写全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出版刊物等
(十)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凡从事生产经营氨基酸、有机酸、酶制剂、酵母、淀粉糖、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本专业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和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保守行业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确定协会的方针、业务;(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3日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二届七次理事会暨二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待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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