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NF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专业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团体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提出建议;(二)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五)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调;(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七)开展食物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及评选,(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十)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食品市场建设;(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十六)办好中国食协主办的报纸、杂志、通讯、年鉴等;(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十八)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相关产业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二)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和科教等有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于行业协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五)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某一食品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六)个人会员在某一食品工业领域具有显著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获得中国食协印发的有关刊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团体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