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音乐家协会第三章 会员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作曲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歌词作家、音乐、音乐录制、音乐出版、音乐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译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由我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属县音协和市音协理事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理事会或正、副主席与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
凡依法经南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音乐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正、副主席与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积极关心支持我市音乐活动,并对我市的音乐事业做出较大贡献,且自愿要求加入本会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并须交纳会费,收费标准:1、凡申请入会的新会员、并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需缴纳一次性入会管理费150元,同时需缴纳一届(五年)会费150元,工本费5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有关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被剥夺公民权即开除出会;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即取消其会籍;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则按自动离会予以除名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市的广西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兄弟城市音协会员调来我市工作的,可凭会员证(或有关证明)转入本会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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