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音乐家协会第二章 任务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南宁市音乐家协会第二章 任务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学术自由,按照自身专业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活动,努力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融为一体的优秀作品,促进我市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关心会员的表演活动,组织演出观摩、交流座谈,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第六条 关心音乐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各种音乐欣赏讲座和音乐培训活动,提高市民的音乐素质,培养音乐爱好者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我市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八条 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我市及广西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

第九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和开展业余音乐考级活动,促进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提高全民的音乐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组织开拓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培养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保障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与各兄弟城市音协、各省、市、自治区音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音乐团体、院校建立联系,互相学习,并积极开展对外音乐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我市音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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