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协会第七章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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