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协会第四章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第四章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中国标协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根据与会代表建议提名常务理事人选,经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

并由理事会选举正、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也可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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