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第三十五条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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