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明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照明学会(英文名称是Illumiman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缩写IESB)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科技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讲规矩、守纪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实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独立自主、自强自律、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强化 “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服务意识;以北京市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等活动,达到繁荣、发展北京市及全国的照明事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厂坡村甲3号(北京电光源研究所院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照明科技发展,推进自主创新不断进步;(二)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市政建设服务,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规划、重点项目,组织科学论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照明科技知识;(四)开展对会员和照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五)出版<<照明技术与管理>>科技期刊和照明科技书籍,传播与交流照明领域的科技成果和学术信息;(六)举办照明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会,促进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七)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参与相关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做所要求的专项调研和论证报告;(八)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九)反映会员和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单位会员:(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与本团体技术业务领域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四)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本团体活动,共同为发展北京照明事业做贡献
个人会员:(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从事照明事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四)从事照明事业多年,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企业家;(五)与本团体技术业务领域相关的在读研究生和大专院校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六)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专职业务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团体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十八人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参加理事长办公会会议;(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年10 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