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Forestry,缩写:C E A F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林业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林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教育理论和林业教育实际问题的学术交流及调查研究,促进和推动林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我国林业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与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林业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施科教兴林,振兴我国林业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挂靠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五条 本团体秘书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邮编: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开展教育理论和林业教育实践的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为各级林业教育管理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三)组织林业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及成果推广工作;(四)开展林业教育咨询、评估、培训等服务活动;(五)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其它教育团体和有关教育团体、个人的友好往来;(六)维护林业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努力提高林业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七)办好本团体主办的刊物,组织出版会刊、论文集等;(八)完成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条件:凡同意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1. 普通会员:具有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林业教育工作者;在林业教育部门从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现任科级及以上职务者;县级以上的林业教育先进工作者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奖励者;关心、支持林业教育事业并做出贡献者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可申请入会

学生会员毕业后,经批准可转为个人会员

3.荣誉会员:对林业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较高威望的中外籍教育家、学者、社会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4.外籍会员: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来往,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外籍教育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林业教育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或分会提出入会申请,由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即为会员

其中外籍会员,是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三)会员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本团体的奖励和授予本团体荣誉职务;(十)决定届内因工作需要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负责会员的除名及单位会员、荣誉会员的吸收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北京地区的常务理事不少于全体常务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热心本团体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离任理事长或对中国林业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工作需要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教育分会、成人教育分会、基础教育分会四个二级分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工作条例开展分会活动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分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并报本团体审查,任期与理事会同

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拨款及补贴:(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六)基金;(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单位领导,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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