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山西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HES)
第二条山西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由山西省水利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是发展山西水利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是中国水利学会单位会员,挂靠在山西省水利厅
受中国水利学会及山西省水利厅业务指导,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会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113号,邮编:030002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科技学术交流和科技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三、、出版、发行山西水利科技书刊;四、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五、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接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论文评审与科技文献整编等工作;六、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业务水平服务;七、积极为广大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水利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实力,举办水利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九、举荐优秀水利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十、发挥学会在水利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开展民间水利科技交流活动,促进与台、港、澳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第八条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学会基层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国水利学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具有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或聘任资格的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3、水利和有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4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非院校毕业,从事水利科技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并取得一定学术成就和具备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水利业务管理干部及其它有关人员;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从事本会专职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活动;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5、遵守本会会章;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7、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8、退会自由;9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团体会员一、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等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各市、地水利学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3、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及举办培训班等任务;4、遵守本会会章;5、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6、协助开展有关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通讯会员一、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水利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本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省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备案,即为本会通讯会员
二、通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优惠得到本会发行的有关刊物和资料;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有关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可邀请其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宣读学术论文;3、在本会举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需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批评教育无效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办理调动工作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会员调动手续,从调动之日起,无故1年内不办手续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离退休后,会籍不变,仍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国水利学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其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的理事会;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职权是: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四、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会;五、审定本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七、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审议、批准新会员;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两届代表大会期间,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一般不连选连任
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离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荣誉会员凡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历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分会主任委员或相当人员,市、地水利学会历届理事长,对本会工作和本专业学科有重大贡献者,授予荣誉会员光荣称号
荣誉会员由所在单位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认定
荣誉会员为终身制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分别挂靠在相关业务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或院校
各工作、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一名
各分会委员由单位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分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一名
各单位学组设组长一名,由单位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研究)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职权是: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三、组织评审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四、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科普书刊;五、随时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六、承接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七、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八、加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有关专业组织或兄弟学会间有关业务的联系;九、承办本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受本会理事会和挂靠部门领导
挂靠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经费和办公地点,并从本会会员多的单位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所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省科协拨款;二、挂靠单位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五、有关部门赞助;六、个人或单位捐赠;七、学会基金;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定额资助;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按社会团体示范文本并参照中国水利学会章程修改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