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产力学会组织章程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生产力学会",并对"生产力学会"拥有冠名权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探讨生产力发展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6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组织、推动和团结热心研究生产力问题的学者、企业家和经济管理部门专家、领导,开展对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科学的繁荣
(二) 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宣传其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三) 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事业,探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和经验,论证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热心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发展实践,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 召开生产力学术会议
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和展览会等经济交流活动
(五) 开展与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评选活动
促进我国科学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六) 出版有关生产力科学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简称"分会")、 企业理事单位、企业会 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从事生产力研究的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性学术团体,及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企业理事单位:是本会的基础之一,是特殊的团体会员
任何热心生产力科学和生产力资讯的,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我会的理事单位,一经批准,即可派出一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代表担任本会理事
可发展会员若干名;享受学会团体会员待遇,包括推荐评奖候选人,推荐高级会员,参加学会各类会议,并获得学会的各种信息服务等
第十条 企业会员单位:国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会员单位
其权利是可推荐高级会员1-3名,可参加学会的评奖活动,并获得学会的各种信息服务等
第十一条 会员(一)普通会员:凡关注宏观生产力和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各界人士,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或对国家经济、企业发展有相当研究,遵守我会章程, 参加我会活动,均可成为我会会员
(二)高级会员:高级会员是我会的直属会员,也是本会的基础之一
凡从事生产力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本人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以及职称稍低但有较高文化水平研究成果或生产力理论实践中取得明显成绩者,遵守我会章程,参加我会活动,经过秘书处审核,可成为我会高级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享有的权利:1.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2.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3.在本会及所在团体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 履行的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3. 支持本会研究、咨询和生产力实践活动;4. 积极研究、学习、宣传、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高级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享有的权利:1. 在本会及所在团体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外学术交流活动;3. 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4.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履行的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交流会员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讨论;(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会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其中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2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会的大政方针、学科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工作,决策重要事项,并形成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四种名誉职务
(一)名誉会长:本会离任会长、关注生产力研究的高层领导人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可设1-3人,一般由本会理事会隆重聘请
(二)名誉副会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不便担任副会长的,选为名誉副会长,其在本会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与副会长相同
(三)荣誉理事: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本会离任的有重大贡献的副会长可聘为荣誉理事
荣誉理事不参加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但有与本会副会长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荣誉理事一般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四)名誉理事:为鼓励本会的积极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连续三届的理事单位代表;连续四届的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外人士
名誉理事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必要成员组成秘书处
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秘书处下设置若干办事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除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外,其余人选均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经济官员若干人但任本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设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资格:生产力理论和宣传领域杰出人物及本会资深理事
委员的年龄放宽至75岁
学术委员是我会生产力理论研究的指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力转化委员会是本会特设的从事生产力转化实践活动的委员会,可产生委员30 名;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会开展活动和科研的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两类委员会不单立章程,开展业务和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和管理
年会可与会员代表合并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1980年制定,历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1998年根据民政部示范章程重修并经民政部核准,在2003年9月18日举行的第12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做了个别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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