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法律保障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法律保障《节能法》为节能产品认证的法律保障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并通过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系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系指“CECP”)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

《节能法》为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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