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铸造协会组织章程中国铸造协会章程 (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铸造协会,简称中铸协
英文名称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铸造企业、地方社团组织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诉求,通过为政府、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加速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铸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现代铸造产业集群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铸造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团体具有调查研究、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维护权益、行业自律、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是:(一)对全行业运行态势、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确定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铸造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有关铸造行业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铸造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四)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铸造产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推进各类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五)开展铸造产业集群建设
协助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做好对铸造产业及园区的规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六)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的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七)开展组织联络工作,加强与地方行业组织的合作,改善各分支机构的行业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和谐互动、互惠共赢;发展与上、下游产业链行业组织和港、台行业组织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多边或双边合作与交流;推进海外工作体系的建立,拓展与国外同行业及对口组织的交往
(八)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大型国内、国际展览(销)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
(九)推动本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协调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十)组织协调铸造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铸造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一)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十二)推动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升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受委托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相关资质审查
(十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涉及会员利益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办好行业综合性网站和刊物,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行业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十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单位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铸造行业社团组织、铸造企业、整机制造企业的铸造厂、经营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与铸造专业有关的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愿履行会员义务;(四)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六)推荐或提名为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务、正副秘书长的人选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反团体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由本团体直接发展入会和管理的会员,为本团体的“直接会员”;各分支机构可依照本章程第八、九条之规定,发展本专业会员,其会员为本团体“统计会员”,依据《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地方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团体,亦为本团体“直接会员”,其会员视为本团体“间接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任免秘书长、专务;(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推举名誉理事长;(十一)表彰奖励对本团体工作和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4年为一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对逾期二年不缴纳会费的理事,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暂停或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三)按时出席理事会议;(四)关心协会建设,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五)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发展势头强;(六)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七)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时须有1/3左右新的理事单位,更换同等数量的上届理事人选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热心本会服务工作,对本会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可推举为名誉理事,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兼职)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专职)一名、副理事长(兼职)若干名、秘书长(专职)一名、专务(专职)若干名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协会建设,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并做出贡献;(三)在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强;(四)履行社会责任表率作用明显;(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
实行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正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每年度的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至少半年一次);(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出秘书长、专务人选,报理事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对热心本团体工作,对本团体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可推举为名誉理事长,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批准,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专家、企业家和经济管理干部,可聘为协会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出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决定;(四)会同常务副理事长研究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实体负责人和协会顾问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团体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铸造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会费是中国铸造协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根据章程规定,凡加入中国铸造协会的会员,应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为加强对会费收取与支出的管理,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中铸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会员在协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社会物价总体水平以及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
二、会费交纳时间和办法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4月30日前为会费交纳时间;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下半年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交至中铸协财务部
三、会费的使用与管理(一)使用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秘书处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的费用开支;部分分支机构的经费补贴;秘书处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的添置和维修费用;协会网站建设、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资料的费用;本会约聘及有关人员的津贴、奖金、补贴及福利等费用;与国外同行业组织进行交流活动费用;表彰奖励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费用;其它费用开支
(二)管理对会费的管理,将严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四、其他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两年未交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本办法自中铸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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