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选举制度

美国众议院选举制度依美国宪法第一条,众议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数作基础,以每十年举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为依据

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宪法中唯一规定众议院席次数的条款是,选民比例不可多于每三万人一名议员代表

依在1911年通过的Public Law 62-5,众议院席次定额为435席

其数量曾在1959年短暂增为437席,以反应新增的阿拉斯加与夏威夷两州,但于四年后恢复为435席

有权选出多于一名众议员的州须分割选区,各区选出一名议员

选区重划于每次人口普查之后进行,而在两次普查之间允许各州修订选区界线,每州都可自订其选区

有些州由不具党派色彩者负责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议会来进行

最高法院与“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明定不规则选区划分(malapportionment)违宪,各选区内之人口数须约略相同

另外,在选举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中,州政府不可基于降低少数民族表决权之目的而将选区划分为杰利蝾螈(gerrymander)式不规则状

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规则划分选区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牵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区亦然

宪法并未规定哥伦比亚特区与其他未成主州府的属地之代表权

然而,国会也通过法律允许其选举委任代表(delegates)或居民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s)

委任代表与居民代表允许参与辩论并在委员会中参与表决,但不得在大会中投票

哥伦比亚特区与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京群岛等属地各有国会代表

仅波多黎各选举居民代表

众议员与委任代表一任两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

众议院选举在偶数年份举行,选举日定于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

一般而言,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大选前数月举行党内初选选出其候选人

独立人士与其他政党的选举人产生办法各州不同

在大选中,几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简单多数决(first-past-the-post),也就是囊括多数选票(不一定过半)者获胜

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复选式排序投票(runoff voting)

任期内职务出缺必须由同样方式举行的特别选举选出续任者

一旦当选,众议员可续任至任满、身故、或辞职为止

另外,宪法规定众议院可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下驱逐个别议员

在美国历史上,唯有五名议员曾遭驱逐,其中三名于1861年因支持导致内战的美利坚联盟国脱离联邦而遭解职

1980年,麦可·麦尔斯(Michael Myers)因受贿而遭驱逐

较现代的例子则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James Traficant)因贪污定罪而遭驱逐

众议院也有权谴责其议员

讉责案仅须半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强迫议员离职

众议员于姓名前加“阁下”(The Honourable)以示尊崇

只有众议员们可通称为“国会议员先生”(congressmen)或“国会议员女士”(congresswomen),参议院虽然也属国会,但参议员则不适用此称呼

众议员平均薪资在2005年为美金162,100

众议院议长与院内两党领袖薪资更高

相较之下,参议员所得同于众议员,内阁首长为美金180,100,而美国总统为美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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