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议院资格

下议院资格对于国会议员有众多资格限定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年满21周岁,并且是英国、英属海外领土、爱尔兰共和国、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

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为苛刻:根据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区出生才能符合要求

而上议院议员不能为下议院服务

受制于破产限制令(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产(北爱尔兰),或是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扣押(苏格兰),则不能在下议院享有席位

还有,精神病患不能够成为议员

根据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须两名专家向议长报告此席位议员患有精神疾病

还有一个始于十八世纪的习惯法先例,即聋哑人不能成为议员

但是此先例在近年来还未曾实施过,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众议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权力是《国会法》赋予的,在此法的规定下某些议案可以直接获得皇室认可(Royal Assent)而无需经过上议院的同意

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即下议院议长认为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

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段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

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

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在传统惯例上(此传统的效力甚至高于《国会法》),关于财政范围内的事务下议院的是被赋予至上权的

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政府预算的议案

而且,下议院通过的政府预算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

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政府预算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

在另一个惯例上,也就是作“梳士巴利惯例”,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选举宣言里面允诺过的立法

因此,上议院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条文和实际操作削减了,下议院很显然是更具权力的国会部门了

在下议院否决财政预算,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议会,内阁必须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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