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上议院司法职能

英国议会上议院司法职能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

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

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

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

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七十五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

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

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斯、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

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

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

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终审职能

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关争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关论战、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

并非所有司法议员皆出席审理案件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皆由各上诉受理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议,各委员会一般包含五名成员,由资深议员选定

审议重大案件的上诉受理委员会可能包含更多成员

虽然上诉受理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室中举行会议,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中宣判

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即不可再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司法法庭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

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司法议员的司法职能

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

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梅尔维尔第一子爵亨利·丹达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上议院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

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理内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上议院大臣

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理内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

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理内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

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2005年宪政改革案将创设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议院的司法职权,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职权

另外,上议院大臣职务转变,撤除其身兼政府阁员及法官之职责

这项改变的动机,有部分是考虑到,行政、立法、司法因历史缘故三权混合,或与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

(因具立法权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

)新的最高法院坐落于密多谢克斯会所(Middlesex Guild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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