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上议院俗职议员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贵族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
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
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者(cross-bencher)
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
世袭的地位由君王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议
1999年启动的改革(详上述)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贵族院席位
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贵族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
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国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
全部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
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
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
贵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个自院内中议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
常任上诉法官,通称司法议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挑选,由君王作官式指派
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
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
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
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
常任上诉法官于贵族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
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司法议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实际上并不常见
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常任上诉法官将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并于卸职前禁止于入席贵族院或参与表决
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
贵族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
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
然而,首相于大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贵族院中的政治均势
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贵族院指派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
拥有终身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连任贵族院议员
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指派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
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萃者,其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人’
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贵族院的例子
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贵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普选为止
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
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贵族院中终生拥有席位
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为独立州
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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