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钦定回疆则例》《钦定回疆则例》是除《理藩院则例》外理藩院制定的另外一部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回疆地区
在理藩院修订《理藩院则例》的同时,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又上奏清帝:“查得臣院承办回疆事件内所有钦奉谕旨及臣工条奏积案繁多,未便颁发遵行
”后经嘉庆谕准,开始编纂《回疆则例》
嘉庆十九年(1814年)修成后,嘉庆二十年(1815年)刊刻,下令理藩院“应刷颁发回疆等处,永远遵行”
之后到道光年间,由于张格尔叛乱暴露出众多问题,清政府不得不对《回疆则例》进行调整,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做了修纂,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才正式由政府颁行
《钦定回疆则例》由原奏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原奏详细说明了编纂、修订的缘由和刊印、颁行的具体过程
正文八卷,主要内容涉及关于伯克制的任免、执掌、品秩、编制、待遇、升迁、回避、朝觐等规定,维吾尔回子王公、四川土司、哈萨克部、布鲁特部及浩罕等番的朝觐、爵位承袭、贡献、廪给,回疆的驻军、屯田、货币、度量衡、婚姻、服饰等方面的制度也作出了或简或繁的规定
《回疆则例》中,涉及行政法有79条,刑法30条,经济、诉讼法等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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