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理藩院例则》康乾时期,草原民族的事务,尤其是蒙古事务比较繁忙
为此,清政府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制定了《蒙古则例》,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到嘉庆初年已经不能适用
于是,在嘉庆二十年(1815年),理藩院向朝廷奏报加以修改
《理藩院则例》是清朝治理蒙古族和西北地区其他少数名族的综合性民族法规,但据《理藩院则例》原修则例原奏,清初很久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刊版《理藩院则例》
顺治、康熙年间,理藩院有旧例209条,但多系远年成例及军政会盟诸款,不是则例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理藩院奏旨修编则例
因人员不足,未能成行,故该院办理事件,仍多援引稿案本
嘉庆十六年(1811年)四月十八日,理藩院奏请增订则例,鉴于“旧有满洲蒙古汉字则例二百九条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校订后迄今二十余载,所有钦奉谕及大臣等陆续条奏事件俱末经纂入颁行”,特“请将自乾隆五十四年以来应行纂入案件增修纂入,永远遵行……予限三年告竣”
《钦定理藩院则例》共64卷713条,分作“通例”和“旗”两大部分
通例仅上、下两卷,而旗分有五十门,名称如下:旗分、品秩袭职上下、职守、设官、奖惩、比丁、地亩、仓储、征赋、俸银俸缎、廪给上下、朝觐、贡输、宴赉上下、扈从事例上中下、仪制、印信、婚礼、赐祭、旌表、优恤、军政、会盟、邮政上中下、边禁、人命、强劫、偷窃上下、发冢、犯奸、略买略卖、首告、审判、罪罚、入誓、疏脱、捕亡、监禁、递解、留养、收赎、遇赦、违禁、限期、杂犯、喇嘛事例一至五、西藏通制上下、俄罗斯事例
《理藩院则例》的制定,是清朝管理边疆地区的法律依据,提供了用法制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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