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司法职能司法职能是理藩院的又一重大职能,据记载:“臣院综理内外蒙古、回部事务,凡蒙古、回部升降袭替、户婚田土、年班朝觐、仓粮军政以及议处议叙,并命盗案件, 均关紧要
” 《乾隆朝会典》中也规定“青海、厄鲁特、西藏、准噶尔之地,咸入版图,其封爵、会盟、屯防、游牧诸政事,厥有专司
可见,作为管理边疆民族特别是蒙古、回疆及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管辖着蒙古、回疆和西藏地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项案件
理藩院是清代蒙古及回疆地区的上诉机构,掌管着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案件来说,其具有终审权
顺治八年(1652年)理藩院奏请获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申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
” 这表对于民事案件,理藩院具有独立的终审权
理藩院的秋审权与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与重大命案需要三法司会审式案件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由于秋审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所以理藩院的秋审权也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主义
关于理藩院所管辖少数民族区域的秋审案件,均由理藩院会同九卿进行秋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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