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人事任命

美国参议院人事任命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

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以及美联储主席

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

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

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

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

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

(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参议院对人事案的同意权是有些限制的

例如,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任命人事

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该职务于下次国会议期开始时再度出缺

尽管如此,总统经常作休会任命以避过遭参议院驳回任命案的可能性

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认为,尽管行政官员之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可,但其解职并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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