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弹劾官员宪法授权众议院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联邦官员,并授权参议院作同样的尝试
若在任的美国总统受弹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须主持其审判
在弹劾审判过程中,参议员须坐镇监视与监证

有罪判决须在场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经判决确定的政府官员自动解职,参议院可进一步禁制被告将来再任公职
在弹劾过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惩处
然而,被弹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对罪行惩罚
在美国历史上,众议院曾十六次弹劾政府官员,其中七位官员遭判决解职(其中一人在参议院完成审判前辞职)
只有二名总统曾遭弹劾:1868年的安德鲁·约翰逊、1999年的比尔·克林顿
二桩弹劾案都以失败告终
在约翰逊一案中,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未达判决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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