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创始时期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为单院制,各州代表同额
在该条例约制下,国会召集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USCA)政府运作的无效性使得邦联国会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美国制宪会议
各州除罗得岛州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
许多州代表吁求增设国会第二议院,并以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为原型
例如,约翰·狄金森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
”国会结构是美国制宪会议所面临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
弗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
弗吉尼亚方案主要获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两院的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
然而,小州倾向要求两院制与均等代表权的新泽西方案
最后,终于达成了称之为康涅狄格妥协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
为求进一步保护州权,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而非由人民-选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定于1789年3月4日全面实施
但是参议院在同年4月6日由过半数议员组成前无法行使职权
参议院的创立者预期参议院成为较众议院更为稳定且审慎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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