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议员资格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所设立的参选参议员席位三项资格限制是:须年长于30岁、至少在过去九年为美国公民、并且须(在选举开始时)为其所代表的州之居民
对有意角逐成为参议员者,其年龄与公民权上的资格限制严格于欲参选众议员席位者
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第六十二号文件(Federalist No. 62)中,以论证“参议院的委任”需有"更高明的见闻与稳定度"为由为这样的安排作辩护
在第四修正案中,另外规定,任何联邦或州政府官员,若在宣誓效忠宪法后鼓动叛乱或协助美国的敌人者,取消成为参议员的资格
该法条在内战结束后迅速成为强制性,阻止支持联盟国者任职
该修正案也规定,若国会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撤除前此之资格取消,被取消资格者仍可任职
宪法中规定,授权参议院(而非法院)裁定个人是否具就任资格
参议院早期并未详查议员的资格
其结果是未达法定年龄者也获得就职许可:29岁的亨利·克莱(1806年)、28岁的Armistead Mason(1816年)与John Eaton(1818年)
这些事例之后未曾再发生过
1934年,Rush D. Holt Sr.当选为参议员时才29岁,他直到满30岁之后才宣誓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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