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密院职能

枢密院职能君主会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枢密令(Order-in-Council),以发挥其行政权力

枢密令一般由政府,而非君主所撰写,它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简单的政府规例和作政府任命

此外

枢密令也会向王家属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给予御准(Royal Assent)

除枢密令外,也有一种枢密院令(Orders of Council)

前者由君主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后者则由枢密院的成员制订,而且不须君主的干预

枢密院令根据《国会法案》的特殊权力所签发,主要为公众机构制订规章

另外,君主会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王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

特许状可为公司赋予特别地位,也可为市镇赋予自治城市(city)或自治市镇(borough)的地位

因此,枢密院的管辖的事务可谓林林总总,例如铸币、大学地位、规管墓地、制定银行假期和任命政府官员等等

至于一次性的事务,例如合并或分割政府部门,若果由枢密院处理的话,会比起部门自身更具效率

君主会同枢密院(Crown-in-Council)也会负起一定的司法职能

在英国国内,君主会同枢密院会受理来自教会法庭、五港同盟海军法庭、捕获法庭以及王家兽医学院纪律委员会的上诉

至于牵涉到教会专员的计划和一部份《国会法案》(如《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的案件上诉,也会受理

君主会同枢密院也会受理部份来自英国以外的上诉案件,地区包括其海外领地、王家属地、英属基地区(Sovereign Base Area)和数个英联邦成员国

以上的上诉案件在名义上,虽然由君主会同枢密院时审理,但实际上则由司法委员会所负责,而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身兼枢密院顾问官的法官所组成

司法委员会对涉及《1998年苏格兰法案》、《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案》和《1998年北爱尔兰法案》的案件,原本均可直接行使其司法裁判权,惟有关权力已于2009年移交至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简言之,枢密院负责处理形形色色的正式国务

而这些事务,可以是未有由君主委托任何政府机构处理的事,或《国会法案》所列明一些由君主直接赋予的权力,让枢密院可以方便行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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