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三章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三章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商法学理论和商法实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五)单位会员为合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学会秘书处审查该申请;(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要求,参与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5年任期内参加本团体活动少于2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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