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协会章程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章程(本章程草案已经2010年6月11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Met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SM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上海地区从事金属结构设计、制作、安装、相关材料和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沪单位),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立足市场,面向行业,推动技术进步、倡导诚信经营,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金属结构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在上海市及协会会员单位业务所涉范围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对本行业提出的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落实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优、行业统计、质量评估、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国内外交流和合作等
1、开展行业调研,组织编制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规划;反映会员要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统计、编制行业定额、测算行业成本价格、进行行业价格协调,促进公平竞争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4、参与金属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组织钢结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设计、科技成果、配套产品的推荐和评比工作
5、参与有关金属结构国家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参与和组织地方性行业性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
6、举办和组织国内外行业性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
7、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搞好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8、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9、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利益;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特邀)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金属结构行业的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2、国内外著名的钢结构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人士以及对协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凡符合条件的,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特邀);3、承认本会章程;4、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2、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3、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一经除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推举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除名;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6、根据会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7、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监督其工作;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团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任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4.5.8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个人因工作变动而离任,其个人常务理事资格自然终止,并应由原派出单位调整
调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参与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会长会议制度,讨论协会重大工作,提出协会工作方针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熟悉行业业务,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2、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开拓、创新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
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二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检查和督促秘书处工作;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建立经济实体,由会长主持会议讨论决定
经济实体的建立程序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工作,在秘书处管理下操作
经济实体的章程须经会长或会长主持会议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1、会费;2、捐赠;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经费;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出纳分别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注销后,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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