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员管理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员管理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协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福利中心;2.养老、救孤、助残的福利服务机构;3.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4.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生产及组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5.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他组织机构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社会福利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2.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3.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福利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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