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

中华医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中华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中华医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中华医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党委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执行机构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医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决定副秘书长和中华医学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中华医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中华医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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