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和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订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
其中第二条: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第(九)小条: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
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
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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