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服务监管要求根据《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依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等文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8月起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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