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筛选认可范围2.1 扩大认可范围2.1.1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 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⒉1.2 CNAS 根据情况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似,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对于原认可范围中的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可以进行资料审查后直接批准
⒉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⒉1.4 适宜时,CNAS 可要求提出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有关获准认可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以验证其申请扩大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2.2 缩小认可范围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在某些检测、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⒉2.2 缩小认可范围的建议由CNAS 秘书处提出,经评定委员会评定或秘书长经CNAS 主任授权作出认可决定
秘书处办理相应手续
CNAS-GL01:2006 第 9 页 共 13 页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6 年07 月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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