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五章 管理运行第十四条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五章 管理运行第十四条 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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