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建培育第六条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建培育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 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

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 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 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

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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