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章程二00八年十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英文(Peasa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缩写:PAIM)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大农牧民与科技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和组织农牧民、科技人员服务农牧业生产第一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1、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支农志愿者服务三农构建桥梁和通道,促进全区农牧业的发展与进步,为我区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贡献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各级党和政府的助手,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创造条件,真正解决农牧业生产与科技紧密结合的问题,推动我区农牧业的科技进步
4、积极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努力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五十家街48号(绿洲实业)3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服务三农三牧、保民生的方针、政策;2、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3、组织进行农牧产品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为农牧民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4、反映农牧民的愿望与要求,并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5、开办各种社会服务事业,为农村牧区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信息服务
6、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技能培训,增强农牧民的科技意识,提高农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并据其实际水平和业绩开展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7、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和特色新农村考察
8、组织会员开展科技服务经验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研讨会
9、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先进管理理念的交流,加强经济协作,以此推动产业化进程,逐步形成农牧业集团化的经营模式
10、以多种形式开展农牧业产品的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讲座和科普宣讲,增强从事农牧业产品加工的单位与个人的科技意识,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 凡从事养殖和种植和农牧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农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体经营者、合资和外资企业、有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对农牧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包括外籍学者、离退休者)可聘请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特邀理事
第八条 中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随时提供农牧业专业资讯;赠阅的《会刊》杂志,和《现代农牧民百科读本》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参与农协举办的科技交流、参观考察、项目研讨、培训学习、专业会展、以及各种联谊活动(优惠价或部分免费)
(四)优先由本团体专家提供农牧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本团体可协助建立培训体系,提供师资和培训课程(教材和培训费用另计)(六)为AA会员单位做重点宣传,(如人物专访、企业报道、创业故事等)并在内蒙古农牧民服务网上发表
(七)在内蒙古农牧民服务网的“单位简介”,“产品展示”等栏目中介绍企业,推荐产品
(八)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利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会员及会费标准,详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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