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本溪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章程本 溪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章 程(2003年11月18日本溪市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溪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 BEN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 BXAST ;以下简称本溪市科协) 1958 年成立, 1978 年恢复 是本溪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本溪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溪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本溪市科协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本溪市科协由所属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区科协),厂矿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事业科协)组成

第四条 本溪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溪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与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七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

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命名本溪市自然科学学科带头人和本溪市自然科学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本溪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本溪市科协领导机构第十四条 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溪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决定召开

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性学会、县(区)科协、企事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溪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和批准本溪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或修改《本溪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选举产生本溪市科协委员会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溪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本溪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审议本溪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批准本溪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溪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协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溪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本溪市科协顾问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第二十三条 本溪市科协所属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本溪市科协的全市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承认本溪市科协章程;· 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不与本溪市科协所属学会相近或重复;·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或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本溪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本溪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本溪市科协,须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本溪市科协的领导,执行本溪市科协的决议,承担本溪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

业务上接受上级学会的指导

负责对本组织会员的发展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由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溪市科协章程的,经本溪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区科协第三十条 县、区科协是县、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本溪市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本溪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区科协由同级县、区学会,县、区所属的企事业科协、乡镇科协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等基层科协组成

第三十二条 县、区科协执行上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县、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本地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县、区科协机关是其科协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科协的日常工作,应独立建制

第三十五条 县、区学会、协会、研究会接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乡镇科协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

乡镇科协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县、区科协指导,负责联系指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农村科普组织及科技示范户、社区科普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科普活动

第六章 企事业科协第三十七条 厂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本溪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业务上受上一级科协指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原则,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科协的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讨论并决定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行使领导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 1 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人

专职主席、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科协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企事业科协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干部,组织科协各项任务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科协执行上一级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协代表大会

负责对本组织会员的发展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人员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

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企事业科协对其工作人员按所在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 ,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 , 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胜任并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资助、捐赠;· 会费;· 企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溪市科协委员会可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通则、细则

第五十条 全市性学会,县、区科协,企事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章程或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溪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溪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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