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协会章程

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HPT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包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热心从事包装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属河南省省级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包装工作大家做”和“包装工业大家办”的方针,坚持实施“以科技振兴包装”的战略,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包装企业的技术与发展步伐,促进包装工业的全面发展

协会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和委托,协会具有对全省包装行业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协会的会风是:团结、协作、创新、求实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归口管理机关是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机关、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包装行业的管理工作,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包装方面的咨询,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研究包装行业发展方面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包装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二) 促进商品包装改进;(三) 进行包装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四) 创办协会刊物(报纸、杂志、内部刊物);(五) 协助制定并向全行业进行宣传贯彻产品标准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发放包装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资格认证工作,搞好包装产品质量管理;(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

制定包装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七) 组织包装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八) 为会员培训各类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诊断、指导,提高企业素质;(九) 与国外包装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十) 评选、表彰、奖励行业中、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十一)发展包装行业的公益事业;(十二)开办经济实体,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开拓新的服务功能和领域,增强协会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 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从事包装设计、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五) 各市包协组织为协会团体会员

省包装技术协会和各市包协组织为指导关系;(六)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以上,各市包协秘书长以上的工作人员均为省包装技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填写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登记表;(四) 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对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曾经给协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协会可以授予名誉职务;(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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