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Heilongjiangprovince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名称:HP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黑龙江省医药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关团体和经济组织以及本省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指导单位: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本协会工作场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号地王大厦1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二)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三) 组织开展医药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GAP、GLP、GMP、GCP、GSP、GUP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专利的推广与转让服务等活动;(四) 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全行业发展动态,出版信息简报,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五) 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资格审核评定,价格协调、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七) 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评价与考核,发布建设成果;(八)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九)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企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研究开发的新品种、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开发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与可行性论证,并向政府推荐项目;(十)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十一)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济实体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者对本省医药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人士、专业权威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团体会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证照的生产制造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用包装、制药机械、医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开发、设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单位性质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二)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三) 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四) 经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后通过;(三)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出席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三)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有关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四) 有取得协会发布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的权利;提请协会保护其行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三) 积极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并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四) 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和协作;(五) 维护协会的权益和信誉;(六) 按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其会籍,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 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二) 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四) 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会费的变动;(五)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六) 通过重要决议;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成员从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提名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决定章程允许和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 提议召开理事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 选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六)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作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四)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

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赞助、政府拨款;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l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届会员大会暨创立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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