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宗旨、组织与任务,确定运行机制,保障表观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与教育体制改革,天津医科大学和南开大学共同成立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作为改革试点的执行主体;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大学;推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一体的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建设国际顶尖的表观遗传学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平台,带动我国生命科学与拔尖创新人才的迅速发展;通过改革与创新,探索新型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五条 中心的组织结构包括中心理事会、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和转化医学平台

生命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下设独立的科研实验室若干和相关支撑部门

第六条 中心理事会:中心的最高管理机构

职 责:审议、制定中心中长期科学研究与体制发展规划,对中心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成 员:相关领域一流专家、中心主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合作单位代表

第七条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中心的学术决策机构

职 责:负责把握中心的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协调中心的其他重大学术活动等

成 员: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

组织形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临时出现重大问题,采用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

职 责: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设备、日常运转等方面为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支撑与保障

组织形式:行政服务中心下设综合办公室及公共服务平台,综合办公室发挥沟通联络、协调服务的功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心内外各科研团队提供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共享资源

第九条 中心,作为跨高校、院系的独立研究实体,在科研、教学、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包括人员聘用条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发放、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等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发展需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经费配套、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设备采购、资料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条 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由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向中心理事会提名,教育部任命,学校聘任

在中心初步建设期间,由中心理事会提名中心负责人,两校聘任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 全面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人员聘任与运行管理等工作;2. 规划实验室研究方向及规模、支撑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和任免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3. 提出改革试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每年向执行委员会和协调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4. 根据《章程》制定改革试点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二条 独立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PI)和支撑部门

1. 独立实验室是中心从事科研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单位;2.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改革试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 中心聘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学院办公室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撑;4. 科研平台为中心的科研与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人员聘任与考核第十三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I)的聘用

通过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方向公开招聘产生,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双聘制,新引进人员实行合同制

组建高效精干、动态开放的研究团队,以前期成果、在研课题、项目等为依据,由各项目负责人牵头推荐团队成员,经中心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讨论,确认各方向核心成员和综合人才梯队

中心人员实行自然流动、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独立实验室采取PI负责制,四年为一个聘期

聘期即将结束时采用国际通行的“同行评议制”的评价考核机制,有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考核评价

评定合格者可以与中心签订续聘合同,评定不合格者将解除合同,并取消相应的工作条件及相关待遇

PI提出拟聘申请后,由中心主任(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团队成员由各项目负责人自行遴选,组成科研团队

在团队成员招聘过程中,将在人事制度方面给与一定的倾斜政策,不拘泥于学历、资历和人事关系的限制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引进人才能够潜心于科研,为其营造宽松的学术空间,推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各研究团队在聘期内不给与任何形式考核、评比的干扰,聘期即将结束时,通过“同行评议制”决定人才的去留

第五章 待遇第十七条 根据PI的情况中心将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采用“年薪+年金”的方式,工资按照国家标准发放,外加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津贴补助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拥有所在团队完全的人、财、物调配权,可自主聘任项目组的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中心为其提供科研场所,并沟通、联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发展需要,在经费配套、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设备采购、资料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六章 评估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估包括中心整体的学术影响评估和PI学术水平评估

中心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研究实体,学术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以及国际评估专家组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评估主要考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海内外优秀博士生来中心做博士后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二十三条 由教育部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际评估,对中心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以审核年度报告的形式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中心理事会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年报》报送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向中心理事会和中心主任(负责人)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独立实验室PI的考评采取每四年一次,PI在四年聘期结束前6个月,应向中心理事会提交聘期工作报告,交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

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水平者,给予两年缓冲期(经费支持逐步缩减),两年后仍未达到要求水平则不再担任改革试点PI,也不再享受改革试点PI的任何待遇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的专项资助和学校自筹经费的支持、以及PI的竞争性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中心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人)负责制;依据《章程》制定中心《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心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心的改革计划方案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中心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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