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三节 特别会员第十六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表决权;(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二)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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