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支持协会工作;(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六)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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